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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行业标准-洗手液:QB 2654-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具有清洁功能洗手液产品(适用于非水 洗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本标准条款凡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所有修改单(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各方研究否使用些文件新版本凡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测定 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1980)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总活性物含量测定
GB/T 158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3363—1990)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 要求
3.1 材料要求
3.1.1 洗手液产品配方所用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应低于90%
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E2002]第229号规定
3.2 感观指标
3.2.1 外观
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产品除外)
3.2.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
于(-5±2)℃冰箱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浑浊;(40±1)℃保温箱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浑浊
注:稳定性指样品经过测试外观前无明显变化
3.3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洗手液理化性能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活性物/% ≥
9.0
pH [25℃1:10(质量浓度)水溶液]
4.0~10.0
甲醇/(mg/kg) ≤
2000
甲醛/(mg/kg) <
500
砷(As计)/(mg/kg) ≤
汞(Hg计) /(mg/kg) ≤
注:表黑体字部分强制性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洗手液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1 洗手液微生物指标
项 目
要 求
细菌总数/(CFU/g) ≤
1000
粪大肠菌群
得检出
3.5 定量包装要求
洗手液每批产品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透明试验器皿内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4.2 气味
感观检验
4.3 总活性物
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 13173.2-20008.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含有溶于乙醇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规定有活性物含量检测结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2000附录AA1测定
4.4 pH
按GB/T 6368-1993规定进行测定温度25℃用新煮沸腾并冷却蒸馏水配制成质量浓度分别1:10(质量浓度)试验溶液混匀测定
4.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 9985-2000附录D规定配制标准溶液进行测定
4.6 甲醛
按GB 9985-2000附录E规定进行
4.7 砷(As计)
按GB 9985-2000附录F规定进行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1.0g砷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4.8 重金属(Pb计)
按GB 9985-2000附录G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g铅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4.9 汞(Hg计)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有关规定进行
4.10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11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沐浴剂产品配方所用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测定按GB/T 15818-1995规定进行
4.12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规定全部项目3.1若已知其性能指标正常生产、使用时检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3.2、3.3总活性物和pH3.4菌落总数及3.5
5.2 产品组批与抽样规则
5.2.1 组批
产品按批交付及抽样验收次交付同类型、同规格、同批号产品组成交付批
生产单位交付产品应先经其质量检验部门按执行标准检验符合执行标准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方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应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类型、净含量、执行标准编号、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指标等
收货方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合同验收必要时按下述规定月内抽样验收或仲裁
5.2.2 取样
收货方验收、仲裁检验所需样品应根据批量大小按表3确定样本大小交收双方会同交货地点从交付批随机抽取样本
表3 批量和样本大小
批量
2~15
16~25
26~90
91~150
151~500
501~1200
≥1201
样本大小
2
3
5
8
13
20
32
验收产品小包装时应检查样箱全部小包装合格判定率5%
注:合格判定率判定批产品合格所允许大合格品率本处指渗漏瓶数、漏贴商标和标志清瓶数与样品总瓶数百分比
产品检验时从每样本箱随机取2小件(瓶、袋)使总量约3kg(若取2小件够时适当增加件数;若过多应集二次随机抽取)取出样品按GB/T13173.1—1991分样分装三干燥洁净密封容器并封签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商标、类型、批号(或生产日期)、抽样日期、生产厂名及抽样人签名等项目交收双方各执份进行检验第三份由交货方保管备仲裁检验之用其保管期超过月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按修约值比较法判定合格与否指标有项合格重新取两倍箱样本采取样品对 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交收双方因检验结同能取得协议时商请仲裁检验仲裁结终依据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小包装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般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有效证标记或编号;
b)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c) 净含量;
d) 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及必要注意事项(当配方使用完全溶于乙醇表面活性剂或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总活性物含量时应说明);
e)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2 大包装标志
产品大包装上应有下标志:
a) 产品名称、商标、执行标准编号;
b)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c) 销售包装净含量及装箱件数;
d) 货箱毛重、箱体尺寸;
e) 必要安全储运图案或标记;
f) 生产者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6.1.3 包装物上标志(图案或文字)应端正牢固、清晰美观、易于识别印有条形码应符合我国条形码有关规定
6.2 包装
6.2.1 销售包装要求
用塑料瓶或软塑料包装产品瓶盖应拧紧封口应牢固应有漏液沾污包装外表面其包装产品应符合产品本身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原则
6.2.2 大包装要求
产品大包装损坏销售包装原则销售包装产品大包装箱应排列整齐应有缺瓶现象封箱应严实靠
每大包装箱或产品销售包装容器上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应倒置避免日晒雨淋严禁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通风干燥且受阳光直射、雨淋场所
6.4.2 堆垛要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堆垛高度要适当避免损坏大包装
7 保质期
本标准规定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情况下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十八月上
本标准3.1、33部分指标(黑体字部分)、3.4和3.5强制性其余推荐性
本标准由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心(太原)、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万绪、罗 东、何 杰、张宝莲、徐 敏、王敏文、林尚鹏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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