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由于我村山岭开发,我村不知有山林权证这回事,后来到市档案馆查,才发现山林权证是1983签发的,并且和邻村共同所有,所以问题就出自这里共同所有上。
为我们管理的山岭自我们祖先至今我们这代村民一直在行使管理权各分配权并且大部分山岭已经分家到户了,并种上各种树木和果树,自知道山林收益都已经上百年了,没有发生山林权异议和争议。因为我们村的山岭来由是有根据的,从18世纪一直**至今,分家到户管理分配明确,从两村历史上讲,我村自建村以来就拥有这一带的山岭权和管理开发权,
由于上世纪80年代初乡公所发的林业山林证时发放的山林证两队共有,我村一直至今都没有山林证。邻村可掌握了和我村共同所有的山林证,如我村有山林经营,早已将大部分山岭分家到村户了,大家都是无证的。祖先留下来可不交证的,呵呵,历来至今属于我村集体的山岭都是我村集体管理和使用,也未曾有分给邻村。历史上我村的山岭相邻的其它村委会、XX村的、有XX村委会XX村的,他们村山岭的界至周边也都注明与我村的山岭兼界,早已画清分界的,是无可非议的。1953年土改时我村的户主都在土地证注明山岭名称和四至土地证不注明山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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