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器产品包装必须标注的信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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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1997年11月7日发布)
第条 了进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各种表示统称产品标识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其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产品其标识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标注另有规定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根据产品特点难附加标识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产品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其标识内容标注产品其说明物上
第六条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规范文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文产品标识使用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 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名称;
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应当使用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 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同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二)项规定名称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贪污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标原生产者名称、地址应当标明该产品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国依法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原产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予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按照下列规定相符予标注:
、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产品应当标注各自名称、地址;
二、 依法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集团公司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生产基地对其生产产品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仅标注集团公司名称、地址;
三、 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相互协作又各自独立经营企业其生产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 受委托企业委托人加工产品且负责对外销售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名称和地址;
五、 国设立办事机构外国企业其生产产品标注该办事机构国依法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 国内生产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国内生产并国内销售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使用计量单位应当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许证管理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生产许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人名称和含量及其技术要求应当相应予标明净含量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限期使用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日期表示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
第十六条 使用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能倒置及有其特殊要求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易安装使用产品应当根据该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有详细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产品产地应当真实产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指产品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形成又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确定产地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认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获得质量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期内生产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认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第二十条 产品标识标注产品条码应当有效产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按照合同用户特制直接用于销售产品其产品标识按照合同要求标注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得伪造或者冒用人名称和地址;得伪造产品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证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及其质量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 奇特名称指按常规命名方法而使用户、消费者易理解、能识别产品产品名称
二、 商标名称指产品商标命名产品名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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