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名称和含量用文相应予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应当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产品应当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文警示说明
裸装食品和其根据产品特点难附加标识裸装产品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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