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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则
  第章 总 则 第条 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组织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单位和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证明、凭证: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机动车登记时提交其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予登记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者人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号牌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企业生产机动车型该车型新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人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
  (四) 机动车报废
  第十三条 对登记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检验任何单位得附加其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地方任何单位得要求机动车指定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得要求机动车指定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和同用途规定同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报废标准机动车得上道路行驶报废大型客、货车及其营运车辆应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机动车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规定设置统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人得有下列行: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驾驶许条件;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驾驶许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国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者人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专门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得驾驶安全设施全或者机件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规定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年内无累积记分机动车驾驶人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当距道口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人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得妨碍安全视距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道路存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未经许任何单位和人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批准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方恢复通行
  对未断交通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足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停车场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用
  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节 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道路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其车辆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情形采取其措施难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条 有关道路通行其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机动车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得超车:
  ()前车正左转弯、掉头、超车;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能;
  (三)前车执行紧急任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得穿插等候车辆
  车道减少路段、路口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交叉路口遇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长、宽、高得违反装载要求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上运载超限解体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得超过核定人数客运机动车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机动车移至妨碍交通地方停放;难移动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确保安全前提下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其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享有前款规定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影响其车辆通行情况下受车辆分道行驶限制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城市心城区内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禁止拖拉机通行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允许拖拉机通行道路上拖拉机从事货运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规定地点停放禁止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上临时停车得妨碍其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高时速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非机动车停放得妨碍其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条 行人应当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其行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及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己行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人带领
  盲人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应当确认无火车驶临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
  第五节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及其设计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机动车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高时速得超过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办理;警告标志应当设置故障车来车方向百五十米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人得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车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协助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备核查
  编辑本段
  日常交通规则小常识
  1. 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
  2. 过马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 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上勿争先恐勿挤逼抢位
  4. 遵守交通规则应成我们行规范
  5.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路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须直行通过准车辆临近时突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护栏
  8.准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9.学龄前儿童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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