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发布协议(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吗?

悬赏分:20|
我于2007年买**拍卖根用于广告发布擎天柱直未能使用因有商家直用此擎天柱发布广告而且商家提供了与原来擎天柱所有者签订合同合同期限20年(合同真实性令人怀疑)我该办也属于买卖破租赁范围

其 他 回 答共2条

1楼

第二百十二条 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第二百十三条 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十四条 租赁期限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月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定期租赁第二百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第二百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 规定仍能确定应当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第二百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失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二百二十条 承租人租赁物需要维修时要求出租人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物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仍能确定租赁期间满年应当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年上应当每届满年时支付剩余期间满年应当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出租人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承租人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影响租赁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出卖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第二百三十条 因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要求减少租金或者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能实现合同目承租人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 规定仍能确定视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合格承租人仍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状态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月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有下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转让财产使用权合同.2.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3.合同标物只能法律允许流通财产,且能被消费特定物.4.租赁合同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合同.5.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特权法律关系,即导致承租人获得特权性质租赁权和先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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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要结合拍卖公告和对方的合同来决定,如果合同真实,说明拍卖公告有瑕疵,影响了你的权利,可以起诉解决。最好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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